[外勞問題]如果與原本的仲介公司發生不愉快,然後仲介公司不願提供之前申請的文件怎麼辦?
如果與原本的仲介公司發生不愉快,然後仲介公司不願提供之前申請的文件怎麼辦?
先以存證信函要求原仲介公司限期歸還,若屆時仍未歸還,可去函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0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違反者處以新台幣6萬以上30萬以下罰緩。
依據勞委會規定,仲介公司僅是為雇主提供委任代辦服務;因此所有申辦或勞委會及其他機關核發的文件皆是屬於雇主所有而非仲介公司所有,仲介公司不得扣留雇主的文件或外籍勞工的證件(護照/居留證等)。
如果有仲介公司不法扣留情事發生,雇主可向勞委會提出投訴,由勞委會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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