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 朝野協商後不予修正
藍、綠立委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建議修正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工作年限由現行14年再延長1年、6年、9年等3版本,立法院20日舉行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後,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移工在台工作年限最長為12年,但外籍看護工若經評點達60點者,其在台工作年限可延長至14年;統計至108年7月底止,在台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共24萬1,074人,其中在台工作年限介於12年至14年者共計為5,023人。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在10月23日審查國民黨立委徐志榮等17人、廖國棟16人及民進黨立委邱志偉等19人所提《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分別建議延長外籍看護工在台工作年限1、6及9年,勞動部認為外籍家庭看護工年限延長社會各界存有不同看法,尚待凝聚共識,須審慎評估;因此當天會議,將3個版本提院會併案討論,並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20日舉行朝野黨團協商會議,會議進行快速,協商後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也就是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工作年限維持現行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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