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hello詢問:
有請過外勞的人,或多或少都知道他們會做很多有的沒的小動作
我家的外勞會偷懶、偷東西(因為是小東西沒有舉發他)之前家裡也有丟過數目不小的錢,但沒證據就作罷
一天到晚一直講電話,不然就是要出去玩,搞得雞飛狗跳,不過家人又需要有人照顧,那種煩真的是快把我們家盧死了拉
最近又嗆我們說要去檢舉我們(因為他沒餵病人藥,跟她說要餵,沒有兇喔)
他仗著自己要回印尼,就嗆我們。
我想了解 外勞在台灣有哪些申訴管道 以及 雇主被不實檢舉,要如何自保
真的快被他魯死了啦 她真的很多毛病耶 出頭(台語)很多
請幫幫我 謝謝大家
外勞仲介SEA0800-01-1234回答:
Dear 你好
哪些情況下可以辦理外勞遣返?(外勞勞動契約規定)
(1).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並經合理之書面警告三次以上者。
(2). 受聘僱期間內,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死亡者,或經發現為嗎啡或安非他命藥物非法使用者。
(3). 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4). 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5). 喪失工作能力者,但職業災害所引起者除外。
(6). 無正常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http://www.sea.com.tw/index.asp?id=9&xid=3&nid=2345
那些狀況雇主無須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SEA0800-01-1234小提醒:勞基法與勞動契約在制定的時候都是保護相對弱勢,也因此如果外勞有以上相關事項,雇主必需主動提出證明。如果他嚴重辱罵雇主或被照顧人,有錄音起來。偷東西致雇主有損失,有錄影起來。無定期餵藥、上班講電話…等等,有經翻譯溝通開出三張警告函。以上都可以直接讓外勞遣返。雇主再依法申請遞補承接,只要即時找到合適待轉出的外勞,雇主根本沒有空窗。
本身在外勞仲介公司上班,但我不是業務
有任何外勞問題都可以詢問SEA0800-0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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