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7日 星期日

外勞薪資-請問有關外勞工時問題與逃跑問題

網友詢問:


1.我司當初引進外勞時仲介公司說外勞工作時間每月只休息四天,等於是以前的舊制度,但我司本國勞工為隔週休,當初仲介公司說明可以用四個晚上抵扣隔週休,所以我們即引進外籍勞工,但等到外籍勞工到公司後他們私乎不知自己的在本公司工作的工時,也一直推拖說在越南沒看到仲介的合約與不知道工時..等理由.那公司為和諧所以有針對外勞開一次會議重新講解他們在公司的工作工時與薪資計算方式,當下他們也都同意了,也無異議,也簽下了同意聲明書,
那內容是:
(我們已完全明白公司工時與薪資計算方式無異議,若日後還有爭議時願意自動離職)


請問這聲明書合法嗎,將來有真爭議時勞工局會承認嗎?
我們當時也有會議記錄


2.勞工局規定公司不得扣留或保留保管外勞護照,但雇主若有發現外勞有逃跑嫌疑時第一時間有通知勞工局,請問若外勞真的逃跑時勞工局要不要負責?已有事先告知勞工局


 


SEA0800-01-1234回答:


你好

請問這聲明書合法嗎,將來有真爭議時勞工局會承認嗎?

外勞在工廠工作即適用勞基法規定,並無啥舊制跟新制,其工作時數的規定就跟本勞一樣。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所以如貴公司的規定的工時與薪資計算方式與勞基法不同,簽訂相關聲明書的話,要求外勞接受。此作法如未來有所勞資爭議,貴公司並不能站得住腳,反而違返勞基法。而且該聲明書就是違反勞基法的證明。

外勞薪資:http://www.sea.com.tw/index.asp?id=10&xid=1


請問若外勞真的逃跑時勞工局要不要負責?已有事先告知勞工局

外勞管理責任在於聘僱之公司,如果外勞逃跑,責任歸屬於公司,勞工局並無其他責任問題。然而公司將會依法無法申請該逃跑名額之外勞,除外勞被補。
另外規定公司不得扣留或代保管外勞護照,依經驗來看,公司扣留相關證件,也不能阻止外勞逃跑。所以現在都會建議雇主不用扣留會代保管護照的方式來預防逃跑,其實還有更多更好的方式。


http://seacomtw.pixnet.net/blog/post/45171441


 


SEA0800-01-1234小提醒:現在看起來,服務你公司的仲介已經嚴重失職了,從一開始未跟貴公司說明外勞其工作條件也是要符合勞基法之外,挑工也未與勞工說明工作條件,才導至後續這些問題。如果說今天這些勞工去向勞工局控告公司未依勞基法給薪及工時,對於公司來說也是會有罰則。另外防止工廠外勞逃跑的方式有很多,最笨的就是扣留護照跟證件,這個也是6萬到30萬的罰則。
 
本身在外勞仲介公司上班,但我不是業務
有任何問題都可以詢問SEA0800-0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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