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陳老闆詢問:
如果當地政府宣布因為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發生,而停止上班上課,如果外勞持續上班,那麼薪資應該怎麼給付?
SEA0800-01-1234回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6月19日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事項:
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停止辦公,或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勞工可不出勤。
(發生天然災害,已通報停止上班,或因天然災害導至不能上班,可以不上班)
二、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工資給付暨其他勞動條件事項:
(一)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該風險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但也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目的及概念不同,建議雇主仍應本應照顧勞工之意旨,宜不扣發工資。
(二)勞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簡單說,如果宣布不上班,雇主可發薪資,不發當日薪資也不違法,但不可扣考勤)
三、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約定勞工出勤暨工資給付事項: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二)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與雇主約定出勤,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公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如果已經宣布不上班,但勞工還在工廠持續工作,雇主可給與加班費或其他津貼,但不給也不違法)
SEA0800-01-1234小提醒:勞基法並無規定有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假,所以政府只能用道德規勸的方式,建議企業主還是發放薪資與加班費,所以就目前法令來說,雇主不發放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假薪資也不違法。但SEA0800-01-1234還是建議考量勞工之辛苦,宜發放相關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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