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

外勞問題-我想知道可以規範外勞的法律條文

網友Amy:


大家好:我有一個非常困擾的問題想請大家幫忙,就是我有請一名外勞來照顧我的媽媽,可是這名外勞非常的皮,因我媽媽需要半夜翻身換尿布,可是她都沒做到,導致我媽媽因為它她的疏忽而住院兩次,我有請仲介來處理可是一點用也沒有,反而將問題丟給我,所以我想請問大家如果我媽媽再一次因為這位外勞的問題 而發生狀況,我是不是可以請警察來抓他 ,或是有任何的法律條文可以規範她,拜託大家我真的很急,謝謝大家


 


外勞五四三:


你好


在一開始你與外勞所簽定的合約裡面,就有寫到可與外勞解約的狀況,你目前應該是屬於「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並經合理之書面警告三次以上者」來進行,記得每次仲介公司派人來輔導的時候,就讓仲介拿出警告函給外勞,每次都要喔!如果真的有危害被照故人的健康,先把證據保留起來,直接安排勞工局協調。


1.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並經合理之書面警告三次以上者。
2.受聘僱期間內,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死亡者,或經發現為嗎啡或安非他命藥物非法使用者。
3.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4.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5.無正常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6.喪失工作能力者,但職業災害所引起者除外。
7.合約未到期自行返鄉渡假,或家中有事故必需回去處理


參考資料:http://tw.myblog.yahoo.com/seacomtw/article?mid=146&prev=-1&next=145


本身在外勞仲介公司上班,但我不是業務
有任何問題都可以0800-0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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