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劉小姐詢問
被看護者死亡後,雇主何時需辦理外籍看護工轉換雇主或遣返出國?
外勞五四三回答:
勞委會指出,在核發給雇主的外籍看護工聘僱許可函上有載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時,若有被看護者身故時,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轉換雇主,這30日是宣導性質沒有法律強制性。
不過,職訓局每個月都會在固定時段與內政部戶政資料勾稽,只要雇主有申報被看護者除戶,雖然雇主沒有主動向勞委會申報轉換,勞委會也會在勾稽時發現會廢止其聘僱許可並發函要求在文到14日內申報轉換,或經外國人同意為其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雇主若是收到文超過14日仍未有動作,將會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處雇主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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