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外勞管理-外勞可以辦台灣任何一間銀行存摺嗎

網友詢問:

外勞來台灣工作可以辦台灣任何台灣存摺嗎?


SEA0800-01-1234回答:

你好

可以的,只要護照跟居留證就可以去辦理帳戶,也可以申請金融卡。

SEA0800-01-1234小提醒:建議外勞來台都幫他開戶,薪水直接匯入其帳戶,然後再請他在薪資單上面簽名,避免往後出問題時,可以有相關證明釐清。第二也請外勞多儲蓄,等到要回國的時候身上還有些錢,不會被家裡面的人花光。
本身在外勞仲介公司上班,但我不是業務
有任何外勞問題都可以詢問SEA0800-01-1234

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外勞管理-是否需要幫外籍看護付餐費呢?

網友詢問:

長輩家中請了一位外籍女看護 ~

她平常是和雇主一同在餐桌上用餐,若是到外面餐廳吃飯時她也和長輩們一起進食,

不論是定食套餐或是合菜,一律都由主人家買單~

現在的疑問是~我們做為晚輩如果要請長輩們吃飯,如果請的是訂食套餐,我們需要幫外籍

女看護付款嗎?

這位外籍女看護的薪資是三萬五千元,大概是我聽到業界高薪的吧 ~

而且做事情的態度也不是很好 ~

曾經聽說一般外籍女看護是不和雇主家一同進餐的 ~ 還是要由主從關係的區分

如果我們做為晚輩在請長輩們吃飯時又一併請這位看護

總覺得好像怪怪的 ~

這是我的一些個人想法 , 想請問大家若遇到這類情況會做怎樣的處理呢?

謝謝 


SEA0800-01-1234回答:

Dear 你好

首先要跟你瞭解一件事情,家裡面請的「外籍看護」是真的透過勞委會申請許可,再由仲介公司引進的外籍看護,還是特過仲介公司推介的「外籍配偶」看護,這兩者有些許的不同。

「外籍看護」,在勞動契約內有規範必需提供外勞足夠的飲食,如果你今天到外面吃飯,不想特別支付他可能比較昂貴的套餐費用,那麼就讓他在家中提供他足夠飲食即可。另外外籍看護一般薪資加上加班費一個月大約近兩萬元的薪資,但你們家中給予到三萬五,確實在目前的案例很難看到。

「外籍配偶」看護,這一般來說在推介的時候就會先講好會不會一起吃飯,或者是要額外給與吃飯薪資補貼。但外配等同於台灣看護,如果長輩病況不嚴重大多都是陪伴的話,薪資大約35,000~40,000,但如果需要照顧病況比較嚴重的,費用都要到60,000。

SEA0800-01-1234:首先還是建議先知道你們是外勞還是外配,再去覺得薪資是否合理,第二個請外籍看護來照顧家裡面的病人,家中如果有任何規矩,如不能一起吃飯之類的,那必需提前告知,列在工作規則裡面,相信外籍看護會一起吃飯,並不是你們所許可的,但可能是長輩所許可的,那通常還是請與家人先討論好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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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日 星期四

外勞規定-外勞展延規定不是取消了嗎?為何還有「製造工聘僱(展延)申請書」?

台中仲介陳先生詢問: 

外勞展延規定不是取消了嗎?為何還有「製造工聘僱(展延)申請書」?

外籍勞工新聞社回答:

勞委會職訓局外勞許可組說明,雖然就服法取消2展3規定,一次給予3年的聘僱許可,但是現行就服法第52條規定,仍保有申請展延的規定,雖然實務上申請案件量非常少,但是還是需要表格處理。
就服法第5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11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6個月為限。

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外勞稅制-外僑綜合所得稅如有退稅,應如何辦理?若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應如何辦理?

Q:外僑綜合所得稅如有退稅,應如何辦理?若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應如何辦理?


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依一般查核程序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
  外僑納稅義務人也可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薄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台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若因指定帳戶結清或其他因素而無法順利撥付時,將轉為開立退稅支票方式辦理。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可填寫「代領退稅授權書」委託他人代領。

外勞管理-製造業外勞得否於核准工作地點從事清潔工作?

桃園仲介問:製造業外勞得否於核准工作地點從事清潔工作?


答:勞委會指出,製造業外勞係經勞委會核准從事直接與生產有關之工作,又所核發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上載明該外籍 勞工之「工作種類」係為許可範圍之一部,因此製造業外勞之工作項目是有所限制的。
勞委會強調,雇主若指派製造業外勞從事「專職」清潔工作者,屬於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就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將會被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至於外勞若是從事許可之工作後,如收工時,或為方便許可工作運作的必要,協助將工作之廠房清掃,勞委會說,則屬許可範圍內延伸的工作,尚非法所禁止。

外勞申請-雇主申請遞補,最短的工作期間為多久?

雇主申請遞補,最短的工作期間為多久?


A:為保障外勞工作權益,避免因契約工作時間太短,而使勞工權益受損,因此各外勞輸出國審查遞補案件,都有最短工作時間的規定。其中菲律賓要求雇主至少須有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少於1年者均不受理。印尼也以1年作為申請遞補的最低標準,但1年以上2年以下的工作合約,印勞須另外提出切結書,確認已知悉在台的工作時間。
  越南方面,過去規定為1年6個月,自2009年起改為1年5個月,放寬認定,讓雇主聘用更具彈性。
  泰國可受理的遞補案件,最低工作時間也以1年為標準,若未滿一年而仍要引進,雇主應檢附保證書,保證支付泰勞滿1年的基本工資。保證書應經法院公證,作為發生爭議時的依據。另外,若工作時間在1年6個月以下,泰國駐台辦事處將視個案狀況,訪視工作環境,並了解膳宿費、膳宿費的收費狀況。
雇主引進外勞,除了薪資以外,每個月尚須支付的費用有哪些?哪些費用應由外勞自行負擔?


A:雇主除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外,另須依規定替外勞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此外還包括就業安定費、勞工保險費(不包含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如勞動契約有明訂意外險,亦應依契約投保。
 外勞應自行負擔的部分,則有居留證規費、定期體檢、仲介服務費、健保自付額,勞保自付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無),以及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