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申請變更核配比例之工業局核定函效期是接續原函效期,還是重新再核定3年?原函到期後,是否須重新申請?
答:(1)工業局核發變更原核配比率之函文,係變更原處分內容,其效期仍以原處分函之認定期限為限。如取得工業局102年1月2日原處分函後,再取得工業局於102年4月1日變更處分函,則該申請案件工業局處分函之效期,仍以102年1月2日起算。(二)工業局認定特定製程之效期為3年,倘雇主向勞委會職訓局提出申請之日,工業局原認定函之核發日期已逾3年者,須依規定向工業局申請重新認定。
您好,我今天有寫信給您,想請教雇主聘請外籍看護工,必須負擔的責任有哪些呢?現在兩姊妹喬不攏,不知道要給誰當雇主,想麻煩您解答^^先在這邊謝過喔!![版主回覆07/08/2013 15:31:54]已回信了,請去看信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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