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 星期一

外勞轉換-外傭來三天就說要轉介,我們雇主該如何做呢?

網友美麗女孩:


在上星期我們家聘請新的外傭照顧奶奶,結果照顧三天後,對我們家提出轉介的要求,詢問原因後外傭說她不想照顧老人,但在聘請前仲介已有事先對她說明來台灣是照顧老人的,外傭也表示他了解,最後外傭堅持想轉介的原因是她說台灣很難進來,所以她想先進來後在轉介,外傭也表示這是她故鄉朋友教她的,後來我們想的辦法是遣送回去,但政府勞工局卻說可以轉介不遣送並且需諄仲外傭的意思,若他願意回去我們才能做遣送的動作,使我們雇主須在重新申請新的外傭,在申請的過程中我們還需要花很多精神與時間,政府勞工局說外傭有工作權,那我們雇主卻只能含冤嗎?請問 我們還有其他方法主張要遣送外傭回去嗎 ?(    因為若轉介後,我們雇主還須再重新申請巴氏量表,再重新申請外籍看護時間需約3個月之久,這段期間我們又該怎麼辦呢?政府這樣對我們雇主不公平,都只照顧到外傭,那我們雇主該如何呢?我們的權利在哪呢?)


 


外勞五四三


你好


目前與外勞解約的方式有兩種
1.轉出--原雇主資格喪失,如被照顧人往生或者是經濟因素,所以將外勞轉出給其他雇主使用,只是要特別注意,辦理轉出的雇主,必需要等到外勞已被其他雇主承接後,才能再次辦理申請,所需要的時間會比較長。


2.遣返
就提出不適任解約遣返,而在明文規定的不適任之認定如下所列:
(1).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並經合理之書面警告三次以上者。
(2). 受聘僱期間內,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死亡者,或經發現為嗎啡或安非他命藥物非法使用者。
(3). 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4). 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5). 喪失工作能力者,但職業災害所引起者除外。
(6). 無正常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經當地的勞工局協調驗證,才能進行解聘
當原外勞遣送回國後,就可以聘僱新的外勞


參考資料:外勞問題


你目前的Case還滿棘手的,主要因為現在台灣的外勞政策,為了保護外勞的工作權,所以限制很多,但是保障了外勞的權益,卻傷害了雇主的權益。
請仲介公司再跟女傭溝通回去,因為以這樣子個性的女傭,要找到下一個雇主也是一件很難的個性,因為今天會挑你這個雇主,未來轉出也是會挑其他的雇主,他一天不轉出,你們也很難再申請。
如果真的要轉出的話,一方面讓女傭去轉出,另一方面就先去開立醫診,等到他一轉出,你這邊就趕快申請,讓中間不要有空窗,然後再聘用可承接的外勞,這樣子聘僱的時間也比較快。
 

本身在外勞仲介公司上班,但我不是業務
有任何問題都可以詢問0800-01-1234


1 則留言:

  1. 如果真的要轉出的話,一方面讓女傭去轉出,另一方面就先去開立醫診,等到他一轉出,你這邊就趕快申請,讓中間不要有空窗,然後再聘用可承接的外勞,這樣子聘僱的時間也比較快。
     
    請問先去開立醫診,也是要請原仲介公司提供什麼資料嗎? 謝謝
    [版主回覆02/06/2012 10:53:56]不用
    開立醫診時,你自己可以先請醫生開立,然後再送長照中心
    長照結束後,先不要馬上送勞委會,等到女傭一轉出確定
    你再馬上寄出到勞委會辦理聘僱許可函
    在這中間你就可以先請仲介公司幫你先找可以承接的外勞
    請問你是否與原仲介發生不愉快嗎?
    如果是的話,你如果擔心流程會啥問題
    建議你可以找打電話到其他仲介公司詢問或請他們代辦
    每家公司的業務應該都會很積極的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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