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5日 星期一

外勞管理-外籍看護總是和行動不便的阿嬤有爭執

網友Ann


因外籍看護總是和行動不便的阿嬤有爭執,表現不佳(不會煮食)想換掉,但仲介公司說:必需去勞工局協調?如果終止合約有誰知道還要多久才可以再申請?


外勞五四三回答


你好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因聘僱關係終止,應於外籍勞工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探球外國人之真意,並驗證之。


所以不管如何都要先去勞工局做協調驗證。
以上為遣返的方式,此種解約方式,等於外勞喪失資格必需回國。
雇主還保有資格可接續聘僱其他的外勞。


但是如果雇主選擇將外勞轉出,此種解約方式,等於雇主喪失資格。
外勞還保有資格,必需等到外勞找到新雇主,原雇主才能再次申請。


1.轉出--原雇主資格喪失,如被照顧人往生或者是經濟因素,所以將外勞轉出給其他雇主使用,只是要特別注意,辦理轉出的雇主,必需要等到外勞已被其他雇主承接後,才能再次辦理申請,所需要的時間會比較長。


2.遣返
就提出不適任解約遣返,而在明文規定的不適任之認定如下所列:
(1).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並經合理之書面警告三次以上者。
(2). 受聘僱期間內,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死亡者,或經發現為嗎啡或安非他命藥物非法使用者。
(3). 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4). 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5). 喪失工作能力者,但職業災害所引起者除外。
(6). 無正常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經當地的勞工局協調驗證,才能進行解聘
當原外勞遣送回國後,就可以聘僱新的外勞



SEA小提醒:依目前來講,應該是你們希望外勞遣返,然後中間不要有空窗,所以原仲介才幫你安排協調會,但是要何時才能終止合約,這就要看外勞的意願。如果你們能夠接受中間有2~3個月沒有外勞照護,建議將外勞轉出,然後再申請資格,引進一名新的外勞。
 


本身在外勞仲介公司上班,但我不是業務
有任何關於外勞問題都可以再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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