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請問我家外勞我覺得不適用可是仲介說不能換怎麼辦?
我如果放棄資格可以嗎?有什麼問題嗎?可以馬上重新申請嗎?
我如果放棄資格可以嗎?有什麼問題嗎?可以馬上重新申請嗎?
外勞五四三回答
不知道是不是原仲介沒有跟你說明白,因為外勞不是說換就能換了,一定要有些條件或者是原因才有可能。
而且不續聘外勞有兩種方式
1.轉出--原雇主資格喪失,如被照顧人往生或者是經濟因素,所以將外勞轉出給其他雇主使用,只是要特別注意,辦理轉出的雇主,必需要等到外勞已被其他雇主承接後,才能再次辦理申請,所需要的時間會比較長。
2.遣返
就提出不適任解約遣返,而在明文規定的不適任之認定如下所列:
(1).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並經合理之書面警告三次以上者。
(2). 受聘僱期間內,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死亡者,或經發現為嗎啡或安非他命藥物非法使用者。
(3). 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4). 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5). 喪失工作能力者,但職業災害所引起者除外。
(6). 無正常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經當地的勞工局協調驗證,才能進行解聘
當原外勞遣送回國後,就可以聘僱新的外勞
而且不續聘外勞有兩種方式
1.轉出--原雇主資格喪失,如被照顧人往生或者是經濟因素,所以將外勞轉出給其他雇主使用,只是要特別注意,辦理轉出的雇主,必需要等到外勞已被其他雇主承接後,才能再次辦理申請,所需要的時間會比較長。
2.遣返
就提出不適任解約遣返,而在明文規定的不適任之認定如下所列:
(1).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並經合理之書面警告三次以上者。
(2). 受聘僱期間內,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死亡者,或經發現為嗎啡或安非他命藥物非法使用者。
(3). 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4). 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5). 喪失工作能力者,但職業災害所引起者除外。
(6). 無正常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經當地的勞工局協調驗證,才能進行解聘
當原外勞遣送回國後,就可以聘僱新的外勞
參考資料:外勞問題
SEA小提醒
外勞不適用,第一步驟請仲介過來進行輔導,輔導完請外勞簽屬承認他自己犯的錯願意改進的書面警告。一方面讓外勞自己有所警惕,能夠好好工作,另一方面,讓雇主也能按正常流程再進行觀察,再決定要不要繼續聘用。
本身在外勞仲介公司
上班,但我不是業務
有任何問題都可以洽詢0800-01-123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