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籍監護工 or 外籍看護: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為直系血親、三等親以內之旁係血親、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被照顧人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巴氏量表在35分以下或需要24小時照護;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專業評估,認定巴氏量表60分以下者。( 診斷證明書,傳遞單) 。
*註巴氏量表三大重點(1)80歲以下35分以下與24小時照顧、(2)80歲以上60分以下、(3)0分可申請兩名1.
2.持有以下項目之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不須診斷證明書即可提出申請。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項 目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項 目 1. 平衡機能障礙 7. 先天代謝異常 2. 智能障礙 8. 其他先天缺陷 3. 植物人 9. 精神病 4. 失智症 6. 染色體異常10.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 5. 自閉症 11. 多重障礙 ( 至少具有前十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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