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2日 星期二

看護費用-住院時看護費用,可否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網友山通大海詢問:


各位好:
請問住院時, 自費請看護的費用,可以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嗎?
如果可以, 需要準備哪些單據呢?


謝謝!


 


外勞仲介SEA0800-01-1234回答:


 


你好


住院時看護費用,可否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僱用本國或外籍看護所給付各項費用,依規定不得於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前段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納稅義務人僱用本國外籍看護所給付各項費用係給付與個人,非給付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因此不符合於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規定。


參考資料:http://www.sea.com.tw/index.asp?id=9&xid=3&nid=2359


SEA0800-01-1234小提醒:依照上面的解釋,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項列舉扣除只能是所得稅規定之醫療院、所開立的費用收據才能扣抵,如是給付給個人則無法列舉為扣除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