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詢問:
1.最近我們家的印尼外籍看護滿三年要回去,等到要算錢回去時,才跟我們說要付給她特休費6000~7000元,平常我們假日有給她額外的加班費,可是當初跟仲介簽的契約上沒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休費的內容,那我們要付她特休費嗎?
2.請問勞動基準法是保護我們本國的勞工跟工廠的外籍長工吧?那外籍看護工有適用這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休費嗎?
3.如果有給她額外加班費,還是要給她特休費嗎?
4.特休費如果在契約內容上沒有註明,仲介也沒告知,需要付特休費嗎?
5.如果契約內容沒有特休費,印尼外籍看護要回去印尼時,才跟我們討這筆錢,我們應該付嗎?
6.為什麼我有一個親戚,他們也是請一個外籍看護,也有額外給他加班費,而他們的契約裡面沒有勞基法第38條特休費,所以他們可以不用繳嗎?
7. 是不是都有給他們額外加班費,看契約內容是否有勞基法第38條,才決定是否給特休費呢?
8.如果契約內容沒有特休費,印尼外籍看護也沒跟我們講,我們需要付嗎?
9.請問僱傭關係的條約是誰擰定的? 可以隨便加減條目嗎?
10.我們的契約有特休費,而我親戚家的契約裡沒有特休費這條,那我們該如何救濟? 所謂這勞雇契約有沒有一定的條目?
11.而有些雇傭契約裡有勞基法第38條的特休費是由仲介擰定?還是由勞委會擰定? 還是由印尼辦事處擰定?
12.而有些雇傭契約怎沒有勞基法第38條,難道可以有也可以沒有?是誰規定的?
13.所謂特休應該是如果我們沒給印尼看護工休假,要給他們加班費,這樣我們就不用給他們特休費,如果我們沒給她放假,也沒給他們加班費,才需要給他們特休費;而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平常都有給他們放假,就可以抵銷特休費,還是不管怎樣,有沒有給加班費或是休假,都要給他們特休費?
希望知道的各位大大可以幫我解答~ 非常感謝
我想很久想不出來......
外勞五四三
你好
1.雇主與仲介公司只有簽定委任合約,所以並不會有外籍看護相關費用部份,關於特休的部份就要參考你與外勞簽訂的勞動契約。
2.在外勞各國公證的勞動契約文件裡面都有規定特休跟一般休假,在印尼的勞動契約是在第四條的第一款。另外第四條的第三款有規定工作七日有一日休假。
4.1 乙方於服務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每年由甲方給予特別休假七日,或經過乙方同意折發工資 (NT$_528_ X 7日並且直接交給乙方)。
4.3 甲方每七天內須給乙方一天休假。如乙方於休假日工作者甲方須給加班費。(每日NT$_528_)
3.勞動契約的部份大多數是各外勞輸出國在台的辦事處公告的,該版本條文不能修改,一經修改,一般來說辦事處在認證文件的時候就不會通過外勞申請案。
4.勞動契約上第二年起都有7天特休,有特休而未休則補上一天528的薪資,所以兩年就是14天,7392元。如果雇主未支付,外籍看護如投訴勞工局或是在機場投訴的話,薪資欠款也會成立。
SEA0800-01-1234小提醒:基於以上問題,應該是服務你的仲介公司在簽約的時候就要跟你說明了啊!只是未加善盡告知原則,但是原仲介也會抓著說原本勞動契約上就有說明,雇主必需要詳細閱讀,如果仲介公司未將勞動契約交付給你,那雇主也可以據理跟仲介說明。像一般實務上的操作,仲介公司在送外勞到雇主家之前,大多數會帶著雇主看過一遍所有的文件,並告知權利與義務,最後在要求雇主簽名,以示知道。
本身在外勞仲介公司上班,但我不是業務
如果回答不清楚的話可以再詢問SEA0800-01-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