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台南市受理養護機構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工時,採用審核原則為何?
A:台南市政府勞工局說明,根據勞委會所制定的審核參考指引,現行審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作時間標準,針對社會福利服務機構所僱用的輔導員、監護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10小時為上限,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260小時。自明年1月1日後,每月工作總時數將再下調至240小時。
另為確保勞工有充分休息,也會要求雇主應提供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因工作性質特殊,勞雇雙方可彈性約定,得於2周內安排勞工2日休息,作為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