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外勞問題]3K製造業外勞核配5級制將於8月底公告,如何選擇與新、舊制如何接軌?

台中仲介林先生問:3K製造業外勞核配5級制將於8月底公告,如何選擇與新、舊制如何接軌?


答:仲介業者可先協助雇主應審視該行業在新制實施後會被列為何種等級,再將舊制可獲得多少外勞人數去比較,若無法確認者,可先將舊制的工業局核函申請下來,因為工業局核發的函文效力有1年期限,否則等新制生效就無法有選擇權。若是3級制的舊制有利,雇主就可將舊制聘用外勞的程序走完,等外勞重招程序都結束再使用新制;若是5級制新制有利,則可在該法實施後,直接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不因已經申請過外勞而影響。現在已經使用舊制外勞,發現新制生效後,因公司勞工人數多時,相對外勞人數可以較多時,新、舊制如何接軌,勞委會指出,由於3K製造業外勞核配5級制其外勞人數計算方式很簡便,經工業局核定所屬級別後,就可以工廠的總僱用人數(不分本、外勞人數)乘上外勞核配額度,就是該工廠可以聘請外勞人數,須注意的是實際可以引進外勞人數還要減去已經聘僱外勞再減去因逃逸等被管制人數還有已經被核准卻還未引進的人數。同時雇主還須注意舊制仍維持20%定期查核基準,但是新制的定期查核則需依其核配比率去查核,如行業為A級外勞核配25%、定期查核就為25%,D級外勞核配10%、定期查核也為10%。

2010年7月20日 星期二

[外勞問題]家庭看護工可否隨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

家庭看護工可否隨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


勞委會表示,家庭看護工可隨病患至養護機構,不限次數、每次最長2個月、以1年不超過6個月為限,不過雇主一定要先向勞委會申請、變更外勞工作場所,不可事後才補辦申請。


勞委會表示,病患住院不需分急性或慢性病床,家庭外籍看護工可隨病患至醫院照護,家屬不需再另行報備。至於病患如住進養護機構、安養機構、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家、醫院附設呼吸照護病房等,雇主需先向勞委會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就可前往陪同照護,申請次數不限、每次最長2個月、1年內以不超過6個月時間為限。<

由於近期勞委會將跨部會進行養護機構勞動檢查,對於現場的外勞都會進行訪談,勞委會強調,雇主一定要先向勞委會申請、變更外勞工作場所,約7個工作天完成核可,不可事後補辦申請

勞委會指出,雇主若違法,將依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4款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第1次查獲時,將會處3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第2次再被查獲,地方主管機關將會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同時呈報勞委會,勞委會將依就服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廢止雇主外勞配額。


[外勞問題]目前引進之外籍勞工種類繁多,加保時究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類別



證明文件



海外補充勞工(外勞)




  1. 勞委會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入境簽證函或遞補函影本
  2. 聘僱外國人名冊影本

承接續聘外勞




  1. 勞委會核發之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接續聘僱證明書影本
  2. 新雇主之聘僱外國人名冊

註:承接續聘外勞之雇主如以就業服務中心協調會議紀錄辦理勞保手續,仍應於事後補齊應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外國專業人員:



  1.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2. 僑外投資事業之主管
  3. 學校外籍教師
  4. 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
  5.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6.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勞委會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



勞委會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雙重國籍之外僑,已在國內設籍者



需在加保表敘明身分並檢附



  1. 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2. 國內設籍資料影本

雙重國籍之外僑,未在國內設籍者(含無戶籍國民,如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或滯臺藏胞等)
 



勞委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單一中華民國國籍(含無戶籍國民,如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或滯臺藏胞等)
 



不論是否取得在臺居留證或是否於國內設籍,均不需檢附工作證明文件,但必須於加保表敘明身分。



外籍人士(含港澳地區人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居留者




  1. 居留證影本
  2. 與本國人結婚之戶籍資料影本【居留證影本如已註記「依親-夫(或妻)-配偶姓名」字樣,即可免附本項】
     

外籍人士(含港澳地區人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但尚未獲准在臺居留者



勞委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



不需申請工作許可,但應檢附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證影本



在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除外)



勞委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香港、澳門地區中國人(國人之配偶除外)



勞委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代訓對外投資事業外國籍員工




  1.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代訓函影本
  2. 代訓外國籍員工名冊影本

外國籍船員



交通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律師聘僱外國籍助理與顧問



勞委會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科學工業園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內之廠商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科學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外籍家庭幫傭




  1. 勞委會核准聘僱許可函影本
  2. 聘僱外國人名冊影本

註:加保時應以雇主本人為投保單位,以新投保手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