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外勞問題]非法外勞定義

網友詢問:


你好 請問各位大大:
  是這樣的,關於非法外勞的定義小弟我有些地方感到疑惑,請各位大大幫小弟解惑:
1.若雇主A地申請B地使用,是否構成違法呢???
2.若雇主A地申請B地使用時,用些藉口來應對檢舉有效嗎??如:
   1.工廠臨時搬遷,尚未申請變更...
   2.臨時支援公司分廠工作,可嗎???......
3.若雇主所申請公司名相同,但是工廠住址不一,算嗎....


針對小地所提出的問題,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謝謝~~~~

 

 

外勞五四三回答:

 

1.若雇主A地申請B地使用,是否構成違法呢???

如果是雇主指派外勞從A地到B地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改善。

如果是外勞未經雇主同意從A地到B地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
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及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離境。



2.若雇主A地申請B地使用時,用些藉口來應對檢舉有效嗎??如:
   1.工廠臨時搬遷,尚未申請變更...
   2.臨時支援公司分廠工作,可嗎???......


第一項可以與勞工局進行如此說明,並且有相關文件準備送局核備,你也可以將正準備變更申請的文件做為證據,他一定會有幾天的改善期就盡快改善就好了。第二項就不行了,第二項臨時支援公司分廠工作,就是屬於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一樣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改善。所以請以第一個理由回答,並真的著手進行變更申請。


3.若雇主所申請公司名相同,但是工廠住址不一,算嗎....


一般製造業可以變更,一般製造業,指審查標準第十三條規定以外之產業。可是現在也只有審查標準第十三條規定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製造業才能申請,所以簡單的說,還是不行。



 

SEA小提醒:本來以為同一雇主但是不同工廠應該可以,但是查了一下法規,現在只要是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製造業都是不行,所以都要注意外勞的使用狀況,另外這邊我也詢問一業務,只要不是太大的違法,應該還是能跟勞工局解釋。
 

本身在外勞仲介公司上班,但我不是業務
如果有任何問題都可以洽詢0800-0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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