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外勞問題]外籍看護薪資可否列入年度所得稅扣除額

網友平凡的阿佑:
請問家裡有個外籍幫傭 不知道年度報所得稅時能申報嗎?  


外勞五四三回答:
聘僱外傭看護病患所支付之薪資不得列舉扣除


由於國人在海外工作人數日益增多,常有民眾問及,為照顧家中年老長輩而僱用外傭所給付之薪資,可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若有居家護理情形,仍以有醫療行為,並取得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始可申報列舉扣除。惟聘請外傭所給付之薪資,不屬於前述規定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


參考資料http://www.ntx.gov.tw/eTax/eTaxHotNews.aspx?Type=IIT&ID=9983


本身在外勞仲介公司上班,但我不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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