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9日 星期日

外勞問題-幫幫我,我受不了我家的外籍看護工

網友零答:


是這樣的,我家的外勞偷錢,懶惰,煮菜亂煮一通,現在換成我要煮給她吃,用東西都很浪費,講也講不聽,也交了我家附近工廠的外勞男朋友,我們從不限制她晚上出門,她晚上也可以跟她的外勞男友去約會,當然啦,沒多久我就帶她去看泌尿科啦,因為她說尿尿很痛啦,現在工作態度粉差,求助於仲介,仲介來了跟她說一說,是有比較收斂了,但是1ㄍ禮拜過去了,她又故態復萌了,我是在想說,她有灰指甲,是不是可以此當藉口,請仲介換人!
還有,我公公無法走路,要穿尿布,我公公1天要換3套衣服,1天要換1床被子,跟她說要常幫阿公換尿布,她就說有換啊,不然尿布怎麼會越來越少....台灣現在這種天氣,衣服晾也晾不乾,已經烘壞ㄌ一台烘衣機.......
我真ㄉ是快氣死ㄌ,大家幫我一下吧,為何勞工局只保護外勞,我這可憐ㄉ僱主卻完全沒有主張換人ㄉ權力???


 


外勞五四三:


你好


你家的外勞偷錢,光這一點就構成可以解約的條件,但是重點來了,你這邊有請仲介公司做記錄嗎?還是妳們的仲介公司有主動幫你寫上警告單嗎?如果你的仲介公司都沒有這樣子處理,到時候到勞工局驗證,外勞反咬一口,你又苦無證據怎麼辦?


工作不好,服務態度不佳,就要馬上請仲介公司來協助,而且仲介公司的輔導老師來了之後,都要請他們開出一張警告單,依照勞動契約簽定的,三張警告書,就可以解約外勞。


(1).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並經合理之書面警告三次以上者。
(2). 受聘僱期間內,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死亡者,或經發現為嗎啡或安非他命藥物非法使用者。
(3). 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4). 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5). 喪失工作能力者,但職業災害所引起者除外。
(6). 無正常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http://www.sea.com.tw/index.asp?id=9&xid=3&nid=2345


 


SEA0800-01-1234小提醒:依照目前的狀況,建議不要再聘僱該外勞,如果外勞偷錢有明顯的證據,請到勞工局協調,馬上讓他出境,你才可以遞補外勞,但如果你去報警處理,可能要等到外勞確定判刑了,你才可以申請外勞,建議你先去協調,之後再申請遞補,你的外勞真的很有問題,所以應該不會很難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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