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外勞申請-外勞聘僱使用違法問題?

就業服務乙級題目:


甲經許可聘僱外國人乙入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1年後即將乙交予丙從事販賣五金器具,並由丙支付薪資給乙。試述甲與丙各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內容?


SEA0800-01-1234回答:


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二項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依第63條處處新臺幣十五萬元
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依72條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一項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依第63條處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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