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6日 星期一

外勞轉出-被看護者死亡,新僱主要更換仲介,仲介向舊僱主收違約

網友DE詢問:


家裏請一個外勞照顧老媽,
老媽七月中旬往生,
現在幫外勞找到新僱主,
但新僱主要求要用自己熟識的仲介,
這時,舊仲介跳出來說當初和我們(舊僱主)的契約有一條違約金條款,
索賠5萬元。
請問,這條契約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5條規定或其他法令。



契約內容如下:
聘僱期間如甲方(僱主)之聘偏資格喪失(如受照顧人死亡),甲方應無條件辦理外勞轉出,讓外勞在台合法轉換雇主,轉出作業由乙方(仲介)全權處理,若甲方要自行處理或與乙方解約都視同甲方違約需賠償乙方5萬元整,絕無異議


 


外勞仲介SEA0800-01-1234回答:



Dear 你好

原仲介的主張並不成立,外勞仲介與雇主簽定的是定型化契約,服務項目如下:
一、乙方應協助甲方瞭解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等有關法令、應辦理手續、辦理期限及費用等。
二、乙方應依甲方需求招募適當外國人,並由乙方負責安排接送外國人至甲方指定工作處所。
三、乙方須協助甲方與外國人溝通、協調、糾紛排解,並將甲方之工作規則及生活管理事項讓外國人熟悉與瞭解。
四、乙方須於甲方所聘僱之外國人入國後,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並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許可。
五、乙方須於甲方聘僱之外國人入國後,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按時安排甲方聘僱之外國人至指定醫院做定期健康檢查,並於甲方收到指定醫院核發所聘僱之外國人健康證明後,於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期限內,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並應告知甲方辦理居留業務之情形。
六、乙方協助甲方辦理外國人之離境、遞補、展延及管理事宜。
七、甲方聘僱之外國人發生死亡或重傷致終止僱用時,乙方應協助甲方將該名外國人遺體或其私人財務運送返國。
八、甲方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觸犯法令規定情事或因故遭遣返時,乙方應協助甲方將外國人遣返。

其契約內容與法令有抵觸,所以以法令為主,因此舊仲介主張雇主要賠償會由舊仲介辦理承接轉出,雇主可主張解約不履行。

雇主聘用外勞,簽定的是三方合約,雇主與仲介公司、仲介公司與外勞、外勞與雇主,因此雇主在資格喪失後,交由舊仲介辦理轉出時,其時就可以主張與舊仲介的委託合約失效,那外勞轉出的部份,就是外勞委託仲介公司的合約了,如果外勞主張與舊仲介解約,那麼轉出承接業務就不一定是由舊仲介處理,外勞可以主張由就業中心代為媒合啊!

SEA0800-01-1234小提醒:外勞本身就是一個自然人,並不是商品,並不能說當原雇主資格失效了,就一定要由原仲介處理後續,外勞本身也可以主張交由其他仲介處理,而且這樣的處理並不影響原雇主,因為雇主只要廢除聘僱的同時,其時就算是與原仲介及原外勞解約了,何來履行上述解約違規事項。唯一可能會觸法的部份就是原雇主不願意讓外勞轉出,或有條件式的讓外勞轉出,並非出於外勞本意,那麼就算違法了。
 

本身在外勞仲介公司上班,但我不是業務
有任痕外勞問題都可以詢問SEA0800-0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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