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0日 星期二

[外勞問題]家庭看護工可否隨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

家庭看護工可否隨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


勞委會表示,家庭看護工可隨病患至養護機構,不限次數、每次最長2個月、以1年不超過6個月為限,不過雇主一定要先向勞委會申請、變更外勞工作場所,不可事後才補辦申請。


勞委會表示,病患住院不需分急性或慢性病床,家庭外籍看護工可隨病患至醫院照護,家屬不需再另行報備。至於病患如住進養護機構、安養機構、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家、醫院附設呼吸照護病房等,雇主需先向勞委會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就可前往陪同照護,申請次數不限、每次最長2個月、1年內以不超過6個月時間為限。<

由於近期勞委會將跨部會進行養護機構勞動檢查,對於現場的外勞都會進行訪談,勞委會強調,雇主一定要先向勞委會申請、變更外勞工作場所,約7個工作天完成核可,不可事後補辦申請

勞委會指出,雇主若違法,將依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4款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第1次查獲時,將會處3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第2次再被查獲,地方主管機關將會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同時呈報勞委會,勞委會將依就服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廢止雇主外勞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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